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菌物学会,英文名称: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M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菌物学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菌物学事业,促进科研与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学术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学术期刊;

    (三)组织科学考察,撰写考察报告,为国家有关学科的规划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展览、培训、科普等事项,普及菌物学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各层次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国民知识水平;

    (五)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菌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七)加强与全国有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开展学科间的学术交流;

    (八)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或是积极支持和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为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或产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学会会员或单位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无故缺席理事会议三次以上,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主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1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